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我国提出的到2020年单位国内生产总值二氧化碳排放比2005年下降40%-45%的温室气体减排目标,为相对而非绝对的量化减排目标.在该温室气体减排目标的实现中,企业是主体.我国已有可作为企业履行温室气体减排义务法律依据的法律体系,如以《节约能源法》为核心的节能方面的法律,以《可再生能源法》为依据的清洁能源方面的法律等.不过,这些法律有关企业温室气体减排义务的规定中倡导性规范居多,强行性规范偏少.为此,应将温室气体排放纳入环境影响评价的范围,以督促企业履行社会责任减少温室气体的排放. 相似文献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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蒋科 《湖南大学学报(社会科学版)》2016,(5):151-155
公司中经国资委委派或推选的董事及监事,负有公法上的国有资产经营监督职责,其对国资委当承担公法责任。当前的责任制度设计,多围绕其董事、监事的私法身份展开,无法为公法责任的追究提供充分的依据。经济处罚、行政处分及禁入限制等制度存在诸多缺陷,不能满足实践的需要。为此,需从国家出资人代表公法责任的来源入手,分析现行责任方式的正当性与合法性,围绕国家出资人代表的公职特性构建其公法责任。 相似文献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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